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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六部门: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
2020-01-11
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税务总局、中国残联印发《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方案》)。


《总体方案》聚焦

残保金征收、使用、监督等三方面,

提出综合性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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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化征收,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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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分档征收,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%(含)以上但低于本省(区、市)规定比例的,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%征收1%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%征收

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暂免征收残保金;

征收残保金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,明确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;

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,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,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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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使用,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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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、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、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,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,不得以收定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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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监督,增进社会支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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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、将企业履行义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,使残保金使用更公开透明,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。

《总体方案》围绕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,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,从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、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、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、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、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、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措施入手,构建起涵盖“人力开发—就业指导—供需对接—就业维护”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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